贾汪区防御台风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防汛指挥调度、应急抢险和灾后救助的效率,规范我区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贾汪区防御洪水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区产生重大影响的台风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台风以及由台风引发的圩区溃堤、堤防决口、河岸坍塌、河势变化、涵闸倒塌等水利工程损坏,房屋、树木、广告标牌倒伏,供电、通信杆线损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台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 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防避抢"相结合,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建立健全台风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4.3 坚持属地管理、先期处置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台风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4.4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台风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1.4.5 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形成应急合力。
1.4.6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台风及水情、雨情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  
贾汪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7’-117。42’,北纬34。17’-34。32’,从地理状况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京杭运河、不牢河两岸的平原区;另一部分丘陵山区,由于特定的地理环境,丘陵、岗地、平原、水域都具备。贾汪区由于煤矿开采形成的塌陷地达60平方公里,而且还在逐年增加。城区驻地西北、东北、东南三面环山,中间低洼,形成盆地,极易形成洪涝灾害。
贾汪区位居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既受东南季风影响,又受西北季风控制。其气候特点是:雨热同季,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清爽适宜,冬季寒冷干燥。多年平均气温14.2℃,极端最低气温-23.3℃,极端最高气温40.7℃;多年平均降雨量799.3mm,年降雨量主要集中在6-9月份,约占全年降雨量的60%左右。年最大降雨量1541.9mm(1963年), 年最小降雨量464.4 mm(2002年),最大一日雨量189mm(1972年7月1日),最大1小时降雨量90.4mm(1983年),年平均蒸发量1721.6mm。
贾汪区属沂沭泗流域。大运河是贾汪区唯一的泄洪通道,区内的主要排水河道老不牢河、屯头河、东、中、西排洪道,洪水最终都由大运河排出。
2.2 社会经济
2.2.1 经济概况
贾汪区位于江苏省西北部,地处苏、鲁两省交界处。京福高速公路,310、206两国道在此交汇,京杭运河贯穿贾汪东西,为徐州市重要水陆交通枢纽和苏、鲁两省经济联系的重要“十字路口”。
贾汪区现有7个镇,114个行政村,现有人口50.3万,耕地面积36.4万亩;2007年贾汪区国内生产总值34.79亿元,工农业总产值(现行价)80.21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70.89亿元。目前,贾汪区已初步形成煤炭、电力、建材、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门类齐全,轻重工业协调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卫星城市。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2.3.1 防御现状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五十多年的水利建设,全区已初步建成了防洪、除涝、降渍、灌溉蓄水等水利工程体系。全区境内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老不牢河、屯头河、临城河、中央排洪道和屯拾大沟、新西排洪道等7条骨干河道,河道长104.9公里,防洪堤防长170公里,骨干河道主要穿堤涵闸12座。
根据我区防台救灾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少防台意识和组织防台经验。由于我区主要遭受台风外围影响较多,受到台风直接袭击的次数较少,广大干部缺少防御台风意识和组织防台抢险经验。
2、群众防御台风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大多数群众对台风影响的严重性认识还不够,防御台风的基本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
3、相关部门和单位防台抗台措施不完善,准备不充分,受到台风影响时工作被动。
2.3.2防御重点 
我区防台风的重点隐患区域与重点防护对象主要有:
1、京杭大运河不牢河段、老不牢河、屯头河、临城河等骨干河道堤防和督公湖、雷古山、大进口三座水库大坝,特别是受风浪正面袭击的堤防安全。
2、沿河圩区安全,特别是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和老不牢河圩区的防台安全。
3、沿河养殖人员和其它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4、城乡危旧房屋、危险校舍、建筑工地、户外广告及高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雨涝排水系统、市政、电力、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防台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是防御台风的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台工作。
3.1  贾汪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贾汪区人民政府设立贾汪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防汛等工作,其办事机构贾汪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
3.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长任指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有关领导、区人武部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区武装部、区发改委经贸委、区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供销社、广电局、供电公司、电信局、房管局、城管局、韩桥煤矿、天能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3.1.2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和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全区防台防汛的文件,制订防台、防汛工作制度等,组织制订流域性河道及涵闸、泵站等各类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区域性排涝工程和灌溉水源调度方案,及时掌握全区台风动向、汛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减灾措施,统一调度全区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做好洪水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台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2成员及有关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台、防汛等重大事件协调。
人武部协调驻贾部队、民兵,支持地方防台及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区防台及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台、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台防汛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遇台风及特大洪水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讯工作。
发改委经贸委协调安排防台、防汛等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和资金的落实、防台抗洪救灾资金和电力、物资计划。负责有关防台防汛抢险抗灾等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民政局负责台风、洪涝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协助区防指做好各类台风、洪水灾害统计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防汛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台风及水毁设施修复经费。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因台风、暴雨、洪水等引起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实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
建设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做好城市防台、防洪、排涝等减灾工作,组织城区救护队,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在建各类建筑采取防范措施,对市政公共设施、临时工棚、塔吊脚手等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协助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区防洪防台风预案,做好城市排涝管网等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参加城市排涝工作。
交通局负责防台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运;负责灾区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的交通设施;台风及汛情紧急时,采取船只限速行驶直至停航及车辆绕道行驶、渡口安全等措施;会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通行无阻。
水利局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水情预报,做好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调度;制定全区防台防汛措施以及工程维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部署全区防台防汛准备工作;提出防台防汛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方案;负责防台防汛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贾汪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作物遭受洪涝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和农作物疫病虫防治工作。负责林牧渔业的防台风、抗灾工作。当发布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负责河湖非法圈围、拦网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灾害时指导减少渔业损失和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

卫生局负责受灾区的居民群众和防汛抢险人员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水质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污染控制等工作。
城管局负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对城区各类广告、宣传标牌等易倒伏、易滑落物体采取防范加固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的提前拆除。
房管局负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对病房危房、易涝受淹地区房屋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组织群众撤离。
供销总社负责草包、毛竹、芦席、塑料薄膜等防汛物资的储备或供应,必要时组织供应超计划货源;做好防台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调运供应工作。防台和防汛紧张阶段,有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日夜值班,确保抢险物资随时调拨。
驻贾部队,支持地方防台抗洪抢险,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遇紧急情况,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农机局负责防台防汛排涝等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
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提供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实时雨情等气象信息。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供电公司负责保证防台防汛抢险排涝用电,对各供电杆线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电信公司负责电信设施的安全,确保防台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对付因台风可能造成特大洪水应急通讯的两手准备。对各电信杆线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中石化贾汪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台防汛抗灾油料(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落实加油站各类设施防范措施。
3.3  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台防汛抗灾工作。按照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省、市防指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调度;研究提出具体的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区有关防台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流域性河道及涵闸、泵站等各类工程的防台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全区及重点地区的防台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制订台风和洪涝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对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提出要求;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全区防台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4  乡镇人民政府防台、防汛组织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台、防汛领导组织,成员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站。在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防汛工作。
3.5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发生重大或特大台风洪水灾害时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增加非防指成员单位部门协同抗灾救灾。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水利、经贸委、农业、民政、环保、林牧渔业、外事、新闻等部门组成。负责指挥信息畅通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和生态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由水利、气象、环保、国土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台风洪水灾情及因此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抢险转移安置组。由人武部、武警消防、水利、公安、民政、教育、交通、农业、林牧渔业等部门组成。负责进行工程抢险;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工程组。由水利、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物资财务组。由政府办、发改委、财政、经贸委、水利、民政、电力、建设、石油、供销、物资、农机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防汛抢险物资、救灾经费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经贸委、建设、林牧渔业、公安、国土资源、电力、卫生、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后勤服务组。由交通、民政、通信、卫生、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卫生防病、器械和医疗服务。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林牧渔业、公安、武警、监察、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灾区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湖泊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民政、外经、经贸等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4预测、预警与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对负责的工程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台风灾害和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管部门要加强了解主要河湖水位情况和各地降雨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汇报,为防汛防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工程信息
(1).当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6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流域性河湖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及时报到区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由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4.2  预 警
4.2.1 台风预警的总体要求
1、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I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2、 进入台风多发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台风发展动向,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 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台风、暴雨、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 因台风、暴雨、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2 预警等级
4.2.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①区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②区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受台风及淮河洪水影响,预计主要流域性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4.2.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①区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②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受台风及淮河洪水影响,预计主要流域性河湖超过警戒水位。
4.2.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①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②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受台风及淮河洪水影响,预计主要流域性河湖接近历史最高水位。
4.2.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①区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受台风及淮河洪水影响,预计主要流域性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4.2.3预警及发布
1、Ⅳ级预警与发布。区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注意台风动向、做好防台准备的通知。
2、Ⅲ级预警与发布。区气象局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Ⅱ级预警与发布。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区政府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4、Ⅰ级预警与发布。区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区政府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4.3  预 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防台风检查
(1)区防指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市政、电力、交通、通讯、学校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涵闸、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建设、城管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它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3.3预警员落实
沿湖沿荡等易受风浪影响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四级。根据台风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启动条件。I级应急响应由贾汪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由贾汪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贾汪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
5.2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对台风及水情、雨情等监视和对防台、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 各级防办加强值班,关注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船只和沿湖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通报防汛防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3)各乡镇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其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台和防洪排涝工作;并将防台、防洪、排涝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防办。
5.2.2  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副指挥长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台。同时,密切监视台风及水情、雨情等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台工作的指导。
(2) 区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河湖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并报区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防指各成员单位。
(3)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4)各乡镇的防汛防旱领导小组,由防汛防旱领导小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台工作,并将防台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办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市防指,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台。
(2) 防汛、水利、气象、林牧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建设、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3)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林牧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4)区防汛防旱指挥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
(5)视情启用行滞洪区撤退预案,组织行滞洪区撤退。
5.2.4 Ⅰ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政府或区防指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启动防御洪水预案,作出防台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台(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台和防汛抗洪工作。
(2)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林牧渔业、交通、建设、民政、教育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部门做好降雨和台风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发布《台风及汛情通报》,报道台风、汛情及防台、抗洪抢险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门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视情启用行滞洪区撤退预案,组织行滞洪区人员、财产撤退。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3.1  台风及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台风抗灾等信息原则上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5.3.2 区委、区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协调和指导,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与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4 应急结束
台风及暴雨、洪涝等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宣布解除紧急(防台)防汛期。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发改委等通信管理部门应明确通信与信息畅通的主要保障措施,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各级防台防汛单位与外界的联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涵闸、泵站、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抢险队、武警、民兵应急分队等组成,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救灾工作。驻贾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需要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时由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需要抢险的时间、地点、险情类别和请求动用部队的兵力、装备等,由省、市防指与省军区联系安排。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气象、水文部门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防疫、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气象、新闻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明确民政、卫生、财政、建设、水利、农业、交通、电力等部门灾后救灾工作的要求等。
7.2 抢险物资补充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灾后及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损毁工程修复
各级水利、建设、电力、交通、通讯、民政、农业等部门应根据工程或设施损毁情况,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及时制定应急修复计划。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等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级水利、建设、教育、电力、交通、通讯、民政、农业等部门应根据各类工程损毁情况,制定相关工程或设施的灾后重建标准、指导原则和实施措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或其它要求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已启用补偿机制的蓄滞洪区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泄洪淹没造成的损失,由各级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并规定审核程序,及时上报。
附 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1989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统一分级方法,近中心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2级或12级以上(风速>32.6m/s)时称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导则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一,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大风;②暴雨;③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审批。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表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区人事局和区防指联合上报上级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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